――学校加大对学生欠费催缴工作的力度
近年来,由于学校实行“一切为了学生”的人性化管理,加之在催缴学费方面的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大学生欠费,特别是非贫生恶意欠费现象日益增多,这对学校的建设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如何妥善做好催缴欠费工作,已成为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难题。
学校党委对催缴欠费工作高度重视,提出既依法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学费、宿费收缴的政策,杜绝恶意欠费的现象,又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不让特困生因缴不起学费、宿费而影响学业的总体要求。
2014年1月13日,学校党委专门组织召开了催缴欠费的工作会。会议由校长助理夏卫东主持,副校长令狐荣锋出席会议并作重要指示。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财处、学工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党委书记。令狐荣锋副校长要求各学院和部门要联动起来,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制度、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共同做好欠费催缴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统一思想,明确思路,形成清欠学费的工作新机制。

副院长令狐荣锋对催缴学费工作提出要求

校长助理夏卫东听取各学院汇报

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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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为了应对贫困家庭学生拖欠学费的问题,国务院于2007年秋季开学开始建立健全新的资助体系。从新生入学前的“生源地贷款”,入学时的“绿色通道”,以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等等,都是新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资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助学与育人相结合,在给予补助的同时,更加侧重引导学生通过自身能力去解决自己的困难。同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规定: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